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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內蒙古農業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

    發布時間:2017-01-10 17:44:45

    內蒙古農業大學2017屆畢業論文寫作要求已經發布,其中“內蒙古農業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值得童鞋們注意!掌握這些基本規則,無論是論文寫作還是論文查重,可以少走很多的彎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恪守學術道德,樹立嚴謹求實的學術風尚,規范我校學位論文的管理,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34 號)及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轉發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內教研函〔2013〕3 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內蒙古農業大學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 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
    第二章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試驗方法、試驗手段和試驗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章責任與義務

    第四條 學位申請者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指導教師對所指導的學生是否遵守學術規范和有違學術道德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對所指導的學生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并提出明確的學術規范要求,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具體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以及論文涉及的文獻、 試驗數據和學術觀點的真實性、 可靠性進行審查。

    第六條 學位申請者所在學院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范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第四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

    第七條 內蒙古農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統籌負責全校各類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研究生院負責博士、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教務處負責本科生畢業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單位博士學位論文、 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生畢業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通過論文審核、專家評審、論文答辯、他人舉報等方式發現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上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最后認定, 并形成書面認定結果和處理意見。
    第五章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

    第九條 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學校將向社會公布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 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內,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為在讀學生的, 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學位申請人為在職人員的,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通報其所在工作單位。

    第十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者,屬于在讀學生的,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的, 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未對論文嚴格審查把關,造成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依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指導教師警告、記過處分、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條 學校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科和學院 (系)等學生培養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 對于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科(專業) ,學校核減該學科(專業)的招生計劃;對于出現上述情形的學院(系) ,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該學院(系)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第十三條對學位申請者、 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 15 日內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結束后,學校將處理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內蒙古農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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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整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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